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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运分子起诉政府 要求修正通讯及多媒体法令

社运分子起诉政府 要求修正通讯及多媒体法令

我国社运分子柯玉莉(Heidy Quah Gaik Li)起诉大马政府通过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》第233条文,将冒犯他人的网络评论列为刑事罪。 这也是政府用来提控她于2020年脸书贴文的法令条文相同,当时柯玉莉在贴文中提及,移民扣留中心不人道对待被扣留者。 资料来源:MCMC 根据第233(1)(a)条文阐明,制作、征求并传送任何“淫秽、不雅、虚假、威胁或冒犯性”的网上言论,还有“意图惹怒、辱骂、威胁或骚扰他人”,将构成犯罪行为。 柯玉莉在8月30日入禀莎阿南高庭,寻求法庭在该法令的“冒犯”和“惹怒”字眼,列为违宪而无效,因为它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0条(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且有资格获得平等保护)和第8条(言论自由权)。 根据联邦宪法,第10(1)条保障来西亚公民享有言论、集会和结社自由,而第10(2)(a)条则允许国会认为对国家安全、公共秩序或道德有利限制,以保护国会的特权,或防止藐视法庭、诽谤或煽动犯罪。 在柯玉莉提出的诉讼理由中,她认为,第233条将网络上攻击性言论定为犯罪的部分不是第10(2)(a)规定“允许的限制”,也不是该条文规定处于合法目的或合法相称的“限制”。 根据《Malay Mail》目睹的法庭文件显示,柯玉莉是透过AmerBON律师事务提出诉讼,此案定于9月14日在莎阿南高庭进行线上案件管理,至于她的刑事案件则是周一(6日)在吉隆坡地庭过堂。 柯玉莉被控在2020年在社交媒体撰写移民局扣留中心恶劣对待扣留犯的诽谤贴文,她今年7月27日在地庭于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(1)(a)条文下,面控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罪名。 一旦罪成将被判5万令吉罚款,或最高1年监禁,或两者兼施,如果重犯则每天追加1000令吉罚款,唯柯玉莉不认罪。 【资料来源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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