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知识产权踏入新里程碑!高庭判销售电视盒不合法
这是一项具有意义的判决,吉隆坡知识产权高等法庭25日(周二)宣判,任何出售、提议出售、分销和/或提供未授权内容的电视盒或非法串流媒体设备(ISD)的人,都会根据1987年版权法令下,构成侵犯版权罪。 早前,Astro内容服务供应商Measat Broadcast Networks针对这些电视盒销售商进行起诉,并称这些电视盒附带的应用程序(App)可浏览网站和伺服器,会传播盗版内容。 知识产权高等法庭的这一判决,受到了像Astro这类主要业者一致好评。 据《AskLegal》报导,根据1987年版权法,任何被指控销售电视盒且被定罪的人,都有可能要: 向版权持有人支付收入损失的任何赔偿;支付法定赔偿金;将赚取的任何利润退还给版权持有人;收到停止销售和分发ISD的禁令。 Astro监管总监莱拉沙厄在文告中表示:“这项宣判奠定了法律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。我们将继续与当局和内容伙伴合作,发出一个强烈的信息,即内容盗版是盗窃、非法的行为,违例者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。”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(MCMC)首席监管官祖卡奈因说:“ MCMC欢迎法院的判决,这将加强保护版权侵权和打击盗版的法律,特别是数码和网络形式的盗版。” Astro称,盗版给行业及我国经济造成每年约30亿令吉的损失,税收损失为5亿令吉,并使数千人面对失去工作的风险。 这一最新裁决,也可能使其成为电视盒买卖双方违反的第三条法律;在此之前,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和2000年通讯和多媒体(技术标准)条例都曾被用来对付电视盒卖家。 虽然知识产权高等法庭的裁决,主要针对那些销售和分销非法电视盒的人,但它似乎并不包括那些拥有电视盒的民众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使用电视盒播放非法内容,你仍然有可能违反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。 根据该法令第239条,以下人员: (a) 使用任何非标准的设备或装置。(b) 为安装、工作、操作或使用任何非标准设备或装置,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设备或装置是非标准设备或装置。 一旦罪成,将会面临高达10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。 因此,若你想使用或购买电视盒,请确保该产品已被当局批准,并且你仅可观看YouTube和Netflix等合法内容。 [ ...